遂平縣公安局 遂平縣消防救援大隊
關于主動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及火災高危單位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河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駐馬店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等法律規定,現啟動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調整界定工作,請各單位參考界定標準認真自評申報,并按照現行消防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期限
即日起至2023年3月8日。
二、申報程序
請各社會單位對照標準認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標準的,應主動向消防救援大隊和轄區公安派出所進行申報,提交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申報備案材料。
此次申報可采取現場申報或郵件申報等方式進行。
三、申報內容
參考《駐馬店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附件2)進行自評,符合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向消防救援大隊申報,符合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符合界定標準的填寫《駐馬店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附件1),其中,符合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附件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備案要求同步申報。
四、申報要求
對于已申報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且至今單位未發生變化的社會單位,可以直接確定為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報;對于因調整、整合或注銷,且已不符合界定標準的社會單位,應及時上報,經核查后從名錄中予以調整刪除。
對于新增符合界定標準的社會單位,應主動申報。
五、申報備案材料
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申報表;
2、單位的場所合法性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1.遂平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
2.駐馬店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3.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
附件2
駐馬店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一、下列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為重點單位: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為重點單位。其中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5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場為一級重點單位;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商場、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50000平方米的市場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二)客房數在50間以上,或客房數在50間以下但設有商場、歌舞娛樂、餐飲場所等且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賓館(旅館、飯店)為重點單位。其中150間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60間以上150間以下的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三)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為重點單位。其中市直為一級、縣區為二級。
(四)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內公共娛樂場所為重點單位:
1、影劇院、放映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KTV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其中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為一級重點單位,3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療保健機構為重點單位。其中市衛生局直屬醫院為一級重點單位,200張床位以上的其它醫療保健機構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為重點單位。其中500張床位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100-500張床位的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的為三級重點單位。
(三)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為重點單位。其中高等院校為一級重點單位,1000張床位以上的其它學校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四)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為重點單位。其中500張床位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100-500張床位的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的為三級重點單位。
三、國家機關:
(一)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為重點單位。按級別分為一、二級重點單位。
(二)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重點單位。按級別分為一、二級重點單位。
四、 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縣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為重點單位。按級別分為一、二級重點單位。
(二)縣級以上郵政、通信樞紐單位為重點單位。按級別分為一、二級重點單位。
五、 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侯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為重點單位。其中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1000-3000平方米的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二)民用機場為重點單位,按轄區列管。
六、下列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為重點單位。其中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二級重點單位。
(二)公共博物館、檔案館為重點單位。其中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二級重點單位。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為重點單位。按級別分為一、二級重點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為重點單位。
其中總裝機容量在300MW以上的發電廠(站)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發電廠(站)為二級重點單位;電網經營企業按級別分為一、二、三級。
八、下列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為重點單位:
(一)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其中占地面積大于50000平方米的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二級重點單位。
(二)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其中占地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二級重點單位。
(三)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其中專用倉庫體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二級重點單位。
(四)營業性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其中市規劃區內二級以上加油站、加氣站為一級重點單位,各縣區轄區內二級以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為二級重點單位。
(五)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
1、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站內總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站內總存量1000公斤或50立方米以上的商店為一級重點單位,站內總存量500-1000公斤或10-50立方米的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2、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為一級重點單位,營業面積在500-1000平方米的商店為二級重點單位,營業面積在300-500平方米的商店為三級重點單位。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單個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食品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重點單位。其中單個生產車間員工在500人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單個生產車間在200人以上的為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十、國家和省級科研單位,按單位實際情況劃定。
十一、下列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一)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為重點單位。其中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辦公樓(寫字樓)為一級重點單位,公寓樓為二級重點單位。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為重點單位。其中地下公共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二級重點單位。
(三)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其中總儲量100000噸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50000噸以上100000噸以下的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四)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為重點單位。其中總儲量10000噸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1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五)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其中總儲量在100000立方米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5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為的二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三級重點單位。
(六)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其中總儲存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為一級重點單位,其余為二級重點單位。
(七)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按實際情況劃分。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說明:
1、一個物業小區內有多棟高層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屬一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的,可算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2、在一個符合界定標準的單位或建筑物內另有符合界定標準而法人不同的單位,可分別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賃的可算為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3、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將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交由派出所列管。
4、市一級重點單位列管范圍為市四區行政范圍內的單位,其他各縣超過二級重點單位界定范圍的仍由各縣列管。
附件3
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
《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備以下任一項條件的單位和場所:
(一)單層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者建筑總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經營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場;
(二)位于建筑的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總面積超過 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層以下或者四層以上建筑總面積超過 2000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
(三)總儲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可燃氣體和總儲量超過3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
(四)建筑高度超過 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
(五)建筑總面積超過 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眾聚集場所;
(六)生產可燃易燃物品且單個生產加工車間建筑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七)其他發生火災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場所。